108 年 9 月 30 日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起,期交所調整賣出買權及賣權混合 部位保證金計收方式 選擇權交易策略相當多元,透過對市場行情走勢變化預期,交易人可 依其交易策略將選擇權組合成不同組合部位,至於保證金計收方式則是依 各交易策略及組合部位之風險程度訂定。
各類組合部位中,賣出買權及賣 權混合部位為同時持有賣出買權及賣出賣權部位之交易策略,遇市場波動 由低點驟增,由於該組合部位兩隻腳均為賣方部位,不論行情大漲或大 跌,交易人均需承擔鉅額風險。 為強化交易人持有該類組合保證金風險承受力及提高風險意識,期交所自 108 年 9 月 30 日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起調整賣出買權及賣權混合部位保證金計收方式為「MAXIMUM(賣出 call 之保證金,賣出 put 之保證金) +保證金較低方之權利金市值+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 值)」,相較現行收 取方式新增「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 值)」。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 值)適 用對象為自然人及一般法人,保證金計收方式調整後,自然人及一般法人 委託賣出買權及賣權混合部位與辦理賣出買權及賣權混合部位之指定部位 組合時,應依調整後保證金計收方式繳交保證金。 各選擇權契約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 值)由期交所依市場狀況訂定、調 整及公告,依期交所 9 月 23 日公告,臺指選擇權(TXO)混合部位風險保證 金(C 值)之結算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原始保證金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900 元、900 元、1,200 元,餘各類契約市場規模尚低,C 值保證金金額均為 0 元。交易人須注意,9 月 30 日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持有臺指選擇權賣出買 權及賣權混合部位,每一組合部位原始保證金將多收取新臺幣 1,200 元, 應預先準備充足保證金,並留意帳戶所需保證金增加對保證金追繳及風險 指標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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